李 锦
针对国企红利分配的相关问题,很多专家已经提出了很好的意见。政府、国企、人民在其中要发挥不同的角色作用。改革国企红利分配方式,是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具体内容,需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总体来说,还是要从深化改革,建立制度入手。
(一) 深化改革,建立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制度。
为实现国有企业的政企分家,政府特设了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委员会,填补了国企出资人缺位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为国企寻找红利所有者提供了去处,当前国企红利的分配方式及存在问题创造了条件,有利于解决国企红利上缴国家的初次分配问题。
现 在向央企怎么收、收多少红利会成为问题,关键在于很多央企是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法》而不是《公司法》注册设立的。如果是按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制公司,国资委应是国有企业的股东,企业分不分红、分多少,完全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由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定。当前央企的改革重点之一,就是要将按《全民所有制企业法》注册的企业转型为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国资委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人要明确其股东地位。这项改革是个焦点问题,不是一下子能解决得好的。
(二)国资经营预算可以先从国资委监管企业起步,先从利润大户进行试点。净利润50亿或100亿以上的企业可以先行一步。地方上已有一些实际的经验可资借鉴,深圳市实行国企红利征管已近10年,上缴利润每年约为15亿元,分红比例基本未超过20%。到2006年底国有资产收益累计达108亿元,其中用于企业改革支出约20亿元,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壮大约80亿元。而对于地方国有企业的资本收缴,还没有全国统一规范,有部分省、市根据实际情况试行,如上海市2006年起全面实行国有资本预算,按净利润20%收取红利;北京市则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分级缴税,收缴比例一般不低于10%。
(三)在确定分红比例时,应确保企业用利润进行的再投资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的思路和方向。中国实施国有企业分红政策,统一的分红率将很难适应不同企业、不同行业,合理的分类标准应是具体企业的增长潜力。对中央企业具体征收国有资本收益时,将分类收取,同时会从一个比较客观、实际的水平起步。国资委此前讨论比较多的一个方案,是按照不同行业、不同比例收取红利,有的行业可以不收取。平均比例不会太高,不会以牺牲企业活力为代价。在这个问题千万要避免計划经济時期“寅吃卯粮”,“杀鸡取卵”等现象的再次出現。
(四)形成合理法案填补改革成本,完成下岗职工遗留问题。国企红利应确保下岗的国企工人能够得到应有的退休金、社会保障服务等。这是国企改革中无法忽略的费用,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国有企业应带头做好这方面工作,为社会上的其他多种经营企业树立榜样。国企对国企新旧员工的资料进行搜查,确定人员。依照不同个体的情况制定不同的抚恤方案,真正实现国企对员 工的承诺与保障。
(五)建立完善的企业监督机制,防止国资流失。国企可以考虑在内部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对国企红利的来源及去向进行统计,严格把关。这个监督机构应该是脱离国企的一个专门机构,如此保证机构的公正性。监督机构的组成人员应该由中央政府委任的政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的部分成员构成,切实保证人民利益。让人民亲身参与国企红利的分配环节,使得国企红利能够最大限度的流向满足广大人民利益的方向。
(六)国企红利的分配方式转向社保、教育、医疗等公共支出。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等民生问题。 既解决了可用公共财力不足的问题,又实现了国企红利全民共享。 亚洲开发银行在《2010亚洲发展展望更新》一文中建议,中国应通过再分配将国有企业利润更多地用于社会开支。据亚行统计,目前中国教育、卫生、社保等公共方面的开支仅相当于GDP的6%,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比重高达28%。
我国的公共产品支出还存在很大漏洞,许多的乡镇农民还没有享受到社会保障,社会的总体福利还有待提升。国企红利既然归全民所有,就应该实现全民利益的最大化,应该积极用于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去,使得全民真正享有国企带来的社会效益。
(七)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完善国企的法律体系。针对国有企业这样在一个在市场中数量稀少但规模庞大,影响力巨大的经济参与者,颁布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是极其重要的。如果在国企的产生、发展、运行的各个过程中,都能在法典里找到与之“对应法案”,那么无论国企在市场中从事什么样的行为,又或者国企红利该如何分配,都能够有法所依,在市场的运营过程就能得以简化,从而减少争端。不仅能够约束国企管理者和生产者的行为,而且能使得广大民众发挥公众的监督力量,切实保护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样才能形成一个稳定有序的市场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