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与“反垄断法”
中国一百多年来发展工业化的经验教训表明,无论满清、民国还是新中国,没有政府垄断就没有国家工业……诚然,政府从国家利益出发进行垄断在中国工业幼稚阶段确有不容忽视的作用。但,在中国加入WTO的以后,在经济全球化的挑战和制约下,反垄断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其实,是先有垄断,然后才有自由市场的。只要看过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在自由市场作为一种制度还没有稳定地确立并获得理论支持之前,各国政府都习惯性地创造着形形色色的垄断企业,19世纪初,自由企业伴随着工业革命崛起。然而,到了19世纪末,舆论的潮流又转向了。在自由市场的构之上,政府建立了反垄断制度。不过,一百多年来,该制度对于保护和促进竞争到底起了什么样的作用,经济学家并无定论。
在中国,对待《反垄断法》的出台,也褒贬不一,有人说,中国的反垄断法应针对市场竞争中产生的垄断,而对于行政限制造成的垄断,则可以予以豁免。而又有人说这是颠三倒四,大错特错。“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从来都是难以捕捉的:厂商如果涨价,就涉嫌“抢掠”;如果降价,就涉嫌“倾销”;如果稳住价格,就涉嫌
“勾结”。企业面临的法律困惑危害了竞争。事实上,应该反对的垄断只有一种,那就是行政干预造成的垄断!而这根本无须、也无法通过立法来解决。
“9.11”之后,国际上石油的价格上涨,这个石油价格上涨对各个国家经济发展有了很多的阻力,起到了阻碍经济发展的后果。中国同样也是受到了这样的阻力。从石油价格上涨方面,更大的是因为中国在石油行业垄断经营,对我们中国经济发展阻力影响可能更大。
然而,《反垄断法》的出台,却在长时间的摸索中,迟迟难以浮出水面,媒体形容《反垄断法》是“十年难产”。有一个原因很重要,那就是某些市场主体对《反垄断法》的抵制。很多行业集中度非常高,少数几个企业占有绝大部分市场,比如石油、电信、电力、铁路等,又比如操作系统、计算机处理器、感光材料等,在这些行业占据支配地位的,不是国有企业就是跨国公司,它们实力雄厚,能够对政府和政策产生一定作用,对于可能使自身受到规制的《反垄断法》,它们自然会施加影响甚至阻挠其出台。
在石油行业,国家出于对能源开发的保护,基本上将国内所有的石油开采和炼制能力都纳入到中石油、中石化两大集团旗下。大集团垄断了国内全部的炼油能力后,形成了对成品油供应渠道的完全控制(即油源垄断)。虽然每年尚有数量不多的成品油进口配额,但进口的成品油却是以燃料油为主,汽油每年的进口量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虽然非石油石化系统的石油产品经销商也占据了一定的零售市场份额,但他们的成品油供应却完全依赖于两大集团。由于在零售市场,两大集团和非石油石化系统的石油产品经销商是竞争关系,所以两大集团就可能利用其在批发市场上的垄断地位对非石油石化系统的石油产品经销商进行排斥,以达到提高自身经济效益的目的。
我国号称世界"500强"的企业,哪一个不是在"500强"的同行中效率最低、效益最差?垄断不仅使国家和人民付出了沉重代价,也危害了企业自身。遏止垄断,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是我国加入世贸的唯一选择,也是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由之路。中国500强与世界500强比较而言差距还很大。世界500强入围企业基本是在竞争性行业,而中国500强排名靠前的企业绝大多数还是在垄断行业。在中国加入世贸后,垄断行业是非常不利于国际竞争的。垄断公司虽大,但是不强,如果靠垄断造就“中国企业500强”,这样的企业其实是最弱小的。对真正的世界500强企业来说,入选是企业提高竞争力、高市场占有率的一种外在表现,但对垄断公司来说,它在市场占有率不变的情况下,如果利润增加,只能是消费者利益受到更大的盘剥。
“垄断”可以理解为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少数企业市场占有率太高;也可以理解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市场占有率高并不违法,只有当企业利用在某个市场的支配性地位设置障碍阻止其他竞争者进入,或者以“捆绑销售”等方式在另外的市场进行不平等竞争,才构成需要反对的“垄断”行为。前者是结构规制的思路,注重市场结构的平衡;后者则可以称为行为规制,针对企业的具体行为。
反垄断是中国政府对世界作出的一项承诺,更是立志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执政党对中国人民作出的一项庄严的承诺。《反垄断法》是中国对世界贸易组织的一项承诺,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中国制定《反垄断法》,将有利于抑制跨国垄断势力,打击跨国企业操纵市场价格、产品产量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限制竞争的行为。如果说跨国企业是希望看到中国用《反垄断法》打破国内的行政垄断,那么他们很快也会看到,中国的《反垄断法》同样将对他们在中国的垄断行为构成制约,从而使中国避免重蹈南美和东南亚少数国家加入世贸组织后的覆辙——外国资本与国内权贵资本相互勾结,形成对国内民众的垄断性掠夺。
年深日久的垄断运营后遗症致使一些企业行为倒错。是推进改革提高效率,还是通过寻租来“解决”困难?这是摆在垄断企业面前的一大课题。
进入WTO,我国各类产业,千千万万企业的疾速发展,都要求我们必须要从理念、政策、立法等各个方面辨析方向,克服阻力,摆脱垄断积弊。特别要强调的是,必须具体而科学地划清如下一些原则界限。
1.划清“上帝”与“仆人”的界限。一些处于垄断地位的企业,由于年深日久垄断运营的后遗症,把自己放错了位置。像电力系统正在进行设备更新,需要一个新的程序系统。这个新的计算机系统应该由作为股东的电力系统来投资,这是明摆着的事情。然而,他们利用垄断地位,把它转嫁到消费者头上了。就是说,他们成了“上帝”,消费者成他们的“奴仆”了。颠倒了的位置,必须颠倒过来。
2.划清自然垄断与人为垄断的界限。在自然垄断已开始被打破的情况下,再搞人为垄断是不行的。电信、电力、铁道等部门,在发达国家,如日本、美国等,其自然垄断已被打破了。而我国,随着范围经济的兴起,这种自然垄断正在被逐步打破。而现在又冒出来新的“人为垄断”,如民航,各公司纷纷要求机票打折,甚至(乘客不买账而逼出来的)“偷偷打折”的,也多次受到有关部门的查禁。
3.要划清经营受益和非经营受益的界限。有的系统,有的企业,由于一时沾了价格的“光”,或者因仍有某些国家优惠扶植,一时还有些所谓“经济效益”,自我感觉良好,这其实并不是经营受益,必须有自知之明。
4.划清寻租扭亏同经营扭亏的界限。是推进改革提高效率,还是通过寻租来“解决”困难,这是摆在相当一部分垄断企业面前的一大难题。宏观上说的需求不足不等于微观即企业什么“需求不足”。这是两回事。作为个别企业,你的任务是如何解决供给不足、不良问题。不少上市公司,ST已多年,又成了PT了,可他们的心思不是用在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改善经营管理解决扭亏上,而是处处想着抄近道,在如何“寻租”中提高收益。在一再搞重组、内部关联交易,地方部门注入“优质”资产等等多已失效(或已力度大减)的情况下,近几年来相当一部分翻牌公司干起大肆侵犯集体经济产权的勾当了。他们以你企业“当初是我办的”,或“你是我管的”,或什么“法人是我派的”等等理由,大搞寻租,这样扭亏是决然不会有出路的。
5.划清鼓励消费之政府行为同抑制消费之政府行为的界限。有的地方和部门在“强化调控”、“规范市场”、“维护秩序”等等旗号下,继续沿用计划经济下的管理办法,继续坚持各种审批制度,实施各种寻租(乱收费),大大抑制了人们的消费。汽车各种乱收费竟达1500种之多。这个产业怎么发展?上海一辆桑塔纳轿车原价11万元,各种费用加上,成为18万元了。
6.划清产业政策同市场调节的界限。对既往的产业政策要清理一下,那些实践已证明是忽视市场调节的所谓(纯政府主导的)“产业政策”必须调整,甚至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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