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的宗旨和目标是:全面禁止核武器试验爆炸及其他任何核爆炸,有效促进全面防止核武器扩散及核裁军进程,从而增进国际和平与安全。《条约》由序言、
17项条款、两个附件和1个议定书组成,主要内容有:
(一)
缔约国承诺不进行、导致、鼓励或以任何方式参与进行任何核武器试验爆炸或任何其他核爆炸,并承诺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任何地方禁止和防止任何此种核爆炸。
(二)
在维也纳设立《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组织,所有缔约国均为《条约》组织的成员。组织机构包括缔约国大会、执行理事会和技术秘书处。
(三)
为确保《条约》得到遵守,建立以国际监测系统、磋商与澄清、现场视察及建立信任措施为主体的国际核查机制。国际监测系统由地震、水声、放射性核素等全球监测网络组成;建立信任措施主要是指缔约国对大规模化学爆炸进行自愿申报;磋商与澄清是指缔约国澄清并解决就遵约问题产生的怀疑;现场视察是指对发生可疑事件的现场进行核查来澄清是否发生了违约核爆炸。
(四)
根据《条约》规定,《条约》在其所列的44个有核能力国家全部交存批准书后第180天起生效。44国是美、俄、英、法、中五个核国家及印度、巴基斯坦、以色列等“核门槛”国家和其他有核能力的国家。
(五)
《条约》无限期有效,在《条约》生效10年时,将召开审议大会,届时如有缔约国要求,会议将审议是否允许为和平目的进行地下核爆炸。
(六)
缔约国若断定与本条约主题有关的非常事件已使其最高利益受到危害,有权行使其国家主权退出条约,等等。
1999年10月,联合国在维也纳首届召开促进《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大会。
2001年11月,第二届《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大会在纽约举行。
2003年9月,第三届促进《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生效大会在维也纳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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