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于轼:反对教育乱收费的另类之见
近来教育系统正在对教育乱收费展开整治。对此我很赞成。这个问题已经存在多年,也整治了多年,可是不见成效。这次整治也未必能见效,原因是这个问题在政策上存在片面性。我的意见是首先要承认,义务教育之外的教育可以而且应该适当收费,其次才是反对乱收费。只提反对乱收费就容易把应该收的费也禁止了。
义务教育不应当收费,这一点大家都是同意的。可是事实上除了学费其他各种费仍然在收。一些穷困地方连学费也在收。原因很简单,政府没有钱。在总经费有限的情况下,应该优先照顾义务教育。说得极端一点,如果一万块钱可以培养一个大学生,也可以培养十个义务教育初中以下的学生,当总经费有限时,这一万块钱应该用来培养享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而大学生的学费应该尽量由学生自己出,不要侵占义务教育的经费。
这样的分析纯粹是理论上的。事实上一方面我们不能保证义务教育的经费,另一方面又花了大笔钱办大学。要等到全部义务教育的钱统统都落实之后再来给高等教育拨款事实上是有困难的。只不过对拨款的先后顺序应该大体上有一个原则,这是不错的。首先照顾义务教育,尤其是穷困地区的义务教育,必须在思想上一致起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是新政府的方针,得到大家的赞同,首先要在教育经费上落实。
以上的讨论完全假定教育经费总量有限,把钱用于此,就不能用于彼,是一个内部资源配置的问题。要想解决增加教育经费的总量问题,除了增加政府拨款之外,更应吸收社会资金投入到教育中来。其实,这条路是畅通着的。因为正在富起来的许多家庭很愿意为孩子花钱买教育,但是要求是高质量的教育。所以解决教育经费不足的问题,办法就是教育收费,特别是高质量的教育,哪怕是初中以下的教育,都可以收费。同时把节省下来的钱用于穷困地区的教育拨款。这样做不但有利于效率,也有利于公平。这种收费不应该算是乱收费,而恰恰是解决教育经费不足的主要办法。
有人反对对高质量的学校高收费,认为这对穷人不公平。因为穷人也应该享受高质量的教育。这种意见似是而非。我们不得不承认市场经济就是一个对穷人不利的经济。不仅仅是教育,一切消费都有利于富人,不利于穷人。解决的办法首先是让穷人有机会变成富人,同时用各种政策让收入分配更平等一些,但是不能否认市场经济这种制度安排,否则带来的祸害更大。这一点无论是国际的经验或者我们自己的经验都已经充分证明了的。市场制度绝不是完美无缺的,只不过在各种可行的制度中比较起来是最好的。
但是教育和其他的消费不同。穷人没有钱坐飞机,只好坐火车,不必为此担心。而有天才的穷人子弟没有钱上大学,则应该设法帮助他们。所以有各种奖学金和教育贷款制度。这些制度正在越来越普遍起来。热心于教育的人士应该在这方面多做工作。而不是鼓吹不分贫富大家都要上好学校。学校有好有坏,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不但今天如此,将来还会如此。大家都去上好学校,那么谁上坏学校?绝对公平永远做不到。
有钱人有更多的机会上好学校,学校也希望多收钱。钱多了校舍可以扩大,设备可以完善,教师工资可以增加。没有钱这一切都是空谈。不必担心,好学校不会被虽然有钱却在学习上很糟糕的学生所占满。如果这样的话,它就不再是好学校了。所以学校也会挑选学生,并向学习好的穷孩子开门。这就是要有良好的分数线。结果就是考分的分数线和高收费双重标准录取。表面上看就是考分高的可以低收费,于是分数变成值钱的东西。这并没有什么不合理,相反是一个自然演化的结果。我们想不出一个更合理的替代办法。从公平的概念出发,对这种现象可以提出强烈批评,但是确实没有更合理而且可行的办法。
对高质量的教育高收费,有没有一个限度?这个问题基本上可以由市场来解决。因为教育不是垄断产业,竞争是很充分的。只要有竞争,收费的高低就将受制于竞争者的约束。当然这是理论。实际情况比较复杂,特别是教育质量很难准确判断,因此容易发生假冒伪劣。这和其他商品并没有不同。现在所谓的乱收费恐怕主要就是指这部分质量差,收费高的现象。解决的办法是各种力量联合起来打假。特别注意教育信息的沟通和发布,使之尽量透明化。除了硬件条件,如学校建筑,师资力量,教育设备等之外,还有各种比赛的成绩,考试的分数,著名教师的流动等等信息都要公诸于众。可以考虑开办专门评价教育质量的报纸,让学生和家长能够知道每个学校的教育质量,让假冒伪劣无藏身之处。现在由于禁止高收费,也就是对价格设定了限制,竞争就不可能公平。结果反而造成腐败,既不凭考分,又不凭学费,而是靠权势入学。不但良莠不分,还伤害积极性。应该明确,反对高收费不是禁止质量高的学校高收费,也不是对收费额设置高限。而是查处低质量却高收费,是反对教育的假冒伪劣。
反对乱收费是对的,但是更应该强调教育可以收费,应该收费,让更多的资金流入教育行业。至于什么是“乱”收费,这个乱字很难准确定义。所以作为口号,简单地提反对乱收费,恐怕副作用大于正作用。这是我们应该注意的。
黎祖交:林业政策的重大创新
本刊特约评论员
黎祖交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从发展战略、体制创新和宏观政策三个大的层面提出了许多新观点新思路,不仅体现出党和国家对林业重视程度的一次新的提升,也集中反映出全社会对林业认识的一次新的飞跃。
具体地说,中央《决定》中的新观点新思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林业在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提出“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已经从过去把林业单纯看作是提供木材的产业,转变为现在把林业看作是维系国土生态安全和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可以说,我国林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建设方式都发生了重大调整。这是《决定》对林业认识上的一个最重大的突破。
二是明确了林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发展模式。首先提出“确立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发展道路”,其次提出“我国林业正处在一个重要的变革和转折时期,正经历着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性转变”。可以说,这标志着我国林业从此结束了以木材生产为主的旧时代,进入了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新时代。再次,明确将“跨越式发展”确定为新时期我国林业发展的模式。特别提出了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等6大重点工程,以大工程带动大发展的明晰思路。最后,提出“力争到2010年,使我国森林覆盖率达到19%以上;到2020年,使森林覆盖率达到23%以上;到2050年,使森林覆盖率达到并稳定在26%以上,基本实现山川秀美,生态状况步入良性循环,林产品供需矛盾得到缓解,建成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这种三步走的目标是针对目前国情的务实可行的目标规划。
三是林业管理体制的重大创新。在宏观上提出“实行林业分类经营管理体制”,“公益林业要按照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商品林业要按照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给予必要扶持”。在微观上提出“把森林资源管理职能从森工企业中剥离出来,由国有林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把目前由企业承担的社会管理职能逐步分离出来,转由政府承担,使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竞争。”这种“剥离”和“分离”,是对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制约我国国有林业发展的现行管理体制的一次重大改革,将有利于增强国有林业的内在动力,促使国有林业尽快走出困境。
四是进一步明确林业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其核心在于坚持“谁造谁有”,使全部的森林、林木、林地权属都真正落实到所有者身上,做到不栽无主树、不造无主林,实现“务林有其山,山林有其主,林主有其权”。无须赘言,这是调动社会各方面造林积极性,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基础。
五是关于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制度的创新。提出“在明确权属的基础上,国家鼓励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各种社会主体都可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拍卖、协商、划拨等形式参与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可依法继承、抵押、担保、入股和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或条件。”我国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中央《决定》中如此明确果断的阐述,对于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不失为一场及时雨。
六是积极扶持非公有制林业。提出“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等,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从事林业建设。”“统一税费政策、资源利用政策和投融资政策,为各种林业经营主体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有专家认为,这是中央《决定》又一重大突破。特别是包括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在内的各种社会主体都可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开发。在中央三令五申明令禁止党政机关干部经商办企业大背景下,明眼人一看便知,这是中央出于加快林业发展的战略考虑,特别赋予林业有别于其他行业的一项特殊政策。其对加快我国林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将随着时间的推移日益明显地凸现出来。
七是进一步加大政府对林业的投入。提出“要把公益林业建设、管理和重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纳入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并予以优先安排。”同时还提出要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中到一点,就是要建立林业建设的公共财政支持体系,形成一个持续稳定的投入机制,为加快林业特别是公益林业的发展,提供一个长期可靠的资金保障。这意味着,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林业“多取少予”的历史将被改写。
八是在财政金融政策上对林业发展的扶持。提出“国家继续对林业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有关金融机构对个人造林育林,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扩大面向农户和林业职工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林业经营者可依法以林木抵押申请银行贷款。鼓励林业企业上市融资。”特别提出“按照农村税费改革的总体要求,逐步取消原木、原竹的农业特产税。”“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全部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基层林业管理单位因此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解决。”
最后,强化各级政府林业领导工作的责任。提出“坚持并完善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地方政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对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干部政绩考核、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长期以来,人们往往只注重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领导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认为那是硬指标,而对于“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则十分淡漠。中央《决定》对此规定得这样明确、具体,相信对切实加强林业工作的领导是一个重大的转机。果如此,则中央《决定》将有望在我国9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我国林业将有望以一个崭新的面貌出现在世人的面前。(作者单位: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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