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南沙群岛是中国最早发现的,并命名南沙群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管辖。对此我们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国际社会也长期予以承认。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发动侵华战争,占领了中国大部分地区,包括南沙群岛。《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及其他国际文件明确规定把被日本窃取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这自然包括了南沙群岛。1946年12月,当时的中国政府指派高级官员赴南沙群岛接收,在岛上举行接收仪式,并立碑纪念,派兵驻守。日本政府于1952年正式表示"放弃对台湾、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从而将南沙群岛正式交还给中国。对于这一段历史经纬。各国都是十分清楚的。事实上,在此后的一系列国际会议和国际实践中,美国一直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此事实是无可改变的。
战后相当长时期内,并不存在所谓的南海争议问题,南海周边的地区也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行使主权提出过异议。越南在1975年以前明确承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等国在70年代以前没有任何法律文件或领导人讲话提及本国领土范围包括南沙群岛。
美国与西班牙1898年签订的巴黎条约和1900年签订的华盛顿条约曾明确规定了菲律宾的领土范围,但并未包括南沙群岛。1953年菲律宾宪法、1951年菲美军事同盟条约等也对此作了进一步确认,而马来西亚只是到了1978年12月,才在其公布的大陆架地图上将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和海域标在马来西亚境内。
不少国家政府和国际会议的决议也承认南沙群岛是中国的领土。例如,1955年在马尼拉召开的国际民航组织太平洋地区航空会议通过的第24号决议,要求中国台湾当局在南沙群岛加强气象观测,会上没有任何一个代表对此提出异议或保留。许多国家出版的地图也都标注南沙群岛属于中国。例如,日本1952年由外务大臣冈崎胜男亲笔推荐的《标准世界地图集》,以及1962年由外务大臣大平正芳推荐出版的《世界新地图集》,1954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出版的《世界大地图集》,1956年英国出版的《企鹅世界地图集》,1956年法国出版的《拉鲁斯世界与政治经济地图集》等都明确标注南沙群岛属于中国。越南1960年、1972年出版的世界地图及1974年出版的教科书都承认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二十世纪以来,许多国家权威性百科全书,如1963年美国出版的《威尔德麦克各国百科全书》,1973年的《苏联大百科全书》和1979年日本共同社出版的《世界年鉴》都承认南沙群岛是中国领土。
70年代始,越、菲、马等国以军事手段占领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在南沙群岛附近海域进行大规模的资源开发活动并提出主权要求。对此中国政府一再严正声明,这些行为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严重侵犯,是非法的、无效的。这些国家的所谓法律依据是根本站不住脚的。
二、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的历史依据
中国是历史上最早发现并命名、最早开发经营和最早管辖南沙群岛的国家。
1、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
中国人民对南海诸岛的最早发现可以上溯到汉朝。东汉杨孚《异物志》有"涨海崎头,水浅而多磁石"的记载。这里的"涨海"是当时中国人民对南海的称呼,"崎头"则是当时对包括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的岛、礁、沙、滩的称呼。三国东吴将领康泰所著《扶南传》不仅提到了南沙群岛,而且对其形态描述道:"涨海中,到珊瑚洲,洲底有盘古,珊瑚生其上也。"
唐宋年间,许多历史地理著作将西沙和南沙群岛相继命名为"九乳螺洲"、"石塘"、"长沙"、"千里石塘"、"千里长沙"、"万里石塘"、"万里长沙"等。宋元明清四代,以"石塘"、"长沙"为名记述南海诸岛的书籍多达上百种。元代,对南海诸岛地理位置的记载更为详细。汪大渊所著《岛夷志略》中有"万里石塘,由潮洲而生,迤逦如长蛇,横亘海中......原其地脉。历历可考。一脉至爪哇,一脉至渤泥及古里地闷,一脉至西洋遐昆仑之地"。其中"万里石塘"指包括今南沙在内的南海诸岛。明代《混一疆理历代国都之图》中标有石塘、长沙和石塘。从图中标绘的位置看,后一个石塘是今南沙群岛。清代《更路簿》记载了中国海南岛渔民所习用的南沙群岛各个岛、礁、滩、洲的地名具体方位,其中南沙计73个地名。
2、中国最早开发经营南沙群岛
中国人民至迟明初就到南沙群岛从事开发渔业生产了。早在明代,有海口港、铺前港和清澜港渔民及文昌县渔民到南沙群岛去捕捞海参等物。
1868年《中国海指南》记载了我国渔民在南沙群岛活动情况,郑和群礁有"海南渔民,以捕取海参,贝壳为活,各岛都有其足迹,亦有久居礁间者,海南每岁有小船驶往岛上。携米粮及其他必需品,与渔民交换参贝。船于每年十二月或一月离海南,至第一次西南风起时返。"清末以来,我国海南岛和雷州半岛各地渔民都有人到南沙群岛去捕鱼,其中以文昌、琼海两县最多,每年仅从此二地去的渔船就各有十几条到二十多条。
《更路簿》是中国人民明清以来开发南海诸岛的又一有力证明。它是中国海南岛渔民在西沙和南沙群岛进行生产活动的航海指南,积累了许多人航行实践经验的集体创作,它孕育于明代,后不断完善,记载了渔民从海南岛文昌县的清澜或琼海县的潭门港起,航行至西沙、南沙群岛各岛礁的航海航向和航程。
民国以来我国渔民开发经营南沙群岛的史实,中外史料均有记载。日本小仓卯之助《暴风之岛》记载1918年他组织的探险队到达北子岛时发现三位"文昌县海口人"。1933年日本三好和松尾到南沙调查时看到北子岛有中国人2名、南子岛有中国人3名住在那里。日本《新南群岛概况》记载,中业岛有渔民"栽种之甘薯","昔时有中华民国渔民居住于此岛,并种植椰子、木瓜、蕃薯和蔬菜等"。
3、中国最早对南沙群岛行使管辖
迟至元代,南沙群岛已归我国管辖。《元史》地理志和《元代疆域图叙》记载元代疆域包括了南沙群岛。其中《元史》记载了元朝海军巡辖了南沙群岛。
明代《海南卫指挥佥事柴公墓志铬》记载:"广东濒大海,海外诸国皆内属","公统兵万余,巨舰五十艘",巡逻"海道几万里"。表明南沙群岛属于明代版图,明代海南卫巡辖了西沙、中沙和南沙群岛。
在清代,中国政府将南沙群岛标绘在权威性地图上,对南沙群岛行使行政管辖。1724年的《清直省分图》之《天下总舆图》、1755年《皇清各直省分图》之《天下总舆图》、1767年《大清万年一统天下全图》、1810年《大清万年一统地量全图》和1817年《大清一统天下全图》等许多地图均将南沙群岛列入中国版图。
1932年和1935年,中国参谋本部、内政部、外交部、海军部、教育部和蒙藏委员会共同组成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专门审定了中国南海各岛屿名称共132个,分属西沙、中沙、东沙和南沙群岛管辖。
1933年,法国侵占我国南沙群岛的太平、中业等九个岛屿,立即遭到我在南沙群岛生活和从事生产活动的渔民强烈反抗,中国政府也向法国政府提出抗议。
1935年,中国政府的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编印《中国南海各岛屿图》详细标明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各岛礁的具体名称。
1939年,日本侵占了南海诸岛。1946年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精神,中国内政部会同海军部和广东省政府委派肖次尹和麦蕴瑜分别为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专员,前往接管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并在岛上立主权碑。
日本投降后,时任国民党海军海防第二舰队司令的林遵率“太平”、“中业”两舰接收南沙群岛,将南沙主岛以所乘军舰舰名改为“太平岛”,并在岛上树立刻有“太平岛”字样的纪念碑。
1947年,中国内政部重新命名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全部岛礁沙滩名称共159个,并公布施行。
1983年,中国地名委员会授权公布包括南沙群岛在内的南海诸岛标准地名。
综上所述,大量翔实的史实证明,南沙群岛是中国人民最早发现和开发经营的,中国政府早已对其行使管辖和主权。南沙群岛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4、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的法理依据
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是有充分的法理依据的。
A、大量翔实的中外史料对中国人民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提供了丰富的证据。早在二千年前的汉代,中国人民在长期的航海和生产实践中发现了南沙群岛。这在东汉杨孚《异物志》、三国时万震的《南国异物志》、东吴将领康泰的《扶南传》等书里均有记载。这些记载是中国人民对自己居住和生产经营的土地的认识,在国际法上具有重要意义。从国际法发展的过程来看,古代中国对南海群岛的发现足已证明中国对南沙群岛享有无可争辩的领土主权。南沙群岛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任何其他国家都无权以任何名义改变南沙群岛属于中国这一法律地位。
B、中国人民对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的开发经营以及中国政府对南沙群岛的实际管辖进一步加强了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中国人民在发现南沙群岛后,最迟自唐宋以来就一直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从事捕捞、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晋代的斐渊在《广州记》中对中国渔民在南海捕鱼和采珊瑚作了记录。明清以来,海南岛文昌、琼海的渔民经常于每年冬季利用东北信风南下至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捕捞水产,至第二年台风季节到来之前利用西南信风北返。中国渔民在南沙群岛居住并从事捕捞、种植等生产活动,从自发到有组织,得到中国政府的准许和支持。即使南沙群岛在古代不适宜居住,仍有中国渔民长年居住于南沙群岛。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人民常年往来于中国海南岛、广东省与南沙群岛之间生产经营,并向中国政府缴税纳赋。
C、中国政府对南沙群岛行使管辖还表现在一系列持续和有效的政府行为。自唐贞元以来,中国已将南沙群岛列入了中国的版图,至明、清则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点。大量的中国官方文件、地方志和官方地图都记载了中国历代政府对南沙群岛的管辖,并将其列入中国的领土范围。直至本世纪初,中国政府一直在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对南沙群岛行使着和平管辖。
本世纪初以来,历届中国政府都持续不断地维护中国对南沙群岛的主权。20世纪30年代,法国曾侵占南沙群岛的九个小岛,中国政府及时进行了外交交涉,中国渔民进行了有组织的抵抗。民国时期,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积极维护主权的措施,如给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作业的中国渔民和渔船发放中国国旗,组织对南沙群岛的历史和地理调查,由政府地图出版审查机构重新命名和审定南海诸岛包括南沙群岛的群体和个体名称等。
二战期间,日本侵占了中国的南沙群岛。中国为收复被日本占领的南沙群岛进行了不懈努力。1943年中美英三国《开罗宣言》宣布,此次战争的宗旨之一是"使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群岛等归还中国"。当时的南沙群岛被日本划归台湾管辖,《开罗宣言》要求日本归还的中国领土当然包括南沙群岛。1945年《波茨坦公告》再次确认了中国收复失地的立场。根据《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中国于1946年收复南沙群岛,同时以一系列法律程序向全世界宣告中国恢复行使对南沙群岛的主权,包括举行接收仪式和派兵驻守,绘制南沙群岛地图,重新命名南沙群岛及其群体和个体的名称,编写和出版最早的南沙群岛地理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南沙群岛先后被划归广东省和海南省管辖,中国政府一直坚持并采取实际行动积极维护对南沙群岛的主权。
综上所述,中国政府对南沙群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有的国家声称南沙群岛在其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内,并据此主张对南沙群岛的主权。根据国际法和海洋法,领土主权是海洋权益的基础,海洋权益是从领土主权派生出来的。任何国家都不能将海洋管辖权扩展到别国的领土上,更无权以主张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为由侵占他国领土。总之,任何国家对南沙群岛岛礁的军事占领或其它行动,都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在国际法上都是非法和无效的,不构成主张领土要求的依据,也不能改变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主权这一无可争辩的法律事实。
D、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的基本立场以及解决南沙争端的政策主张
中国政府一贯主张以和平方式谈判解决国际争端。根据这一精神,中国已同一些邻国通过双边协商和谈判,公正、合理、友好地解决了领土边界问题。这一立场同样适用于南沙群岛。中国愿同有关国家根据公认的国际法和现代海洋法,包括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制度,通过和平谈判妥善解决有关南海争议。这已明确写入1997年中国-东盟非正式首脑会晤发表的《联合声明》中。中国政府还提出"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主张,愿意在争议解决前,同有关国家暂时搁置争议,开展合作。中国政府不仅是这样主张的,也是这样做的。近些年来,中国与有关国家就南海问题多次进行磋商,交换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中菲、中越、中马等国的双边磋商机制正在有效运行,对话取得不同程度的积极进展。在中国-东盟高官磋商、中国-东盟对话会中,双方也就南海问题坦诚交换意见,一致赞同以和平方式和友好协商寻求问题的妥善解决。
中国主张有关各方在南沙问题上采取克制、冷静和建设性的态度。近些年来,越南、菲律宾等出兵强占南海一些无人岛礁,摧毁中国在南沙无人岛礁所设主权标志,抓扣或以武力驱赶我在南海作业的渔民,对此,中方始终坚持通过外交渠道,以和平方式与有关国家商讨解决有关问题。这充分体现了中国维护地区稳定和双边友好关系大局的诚意。
中国高度重视南海国际航道的安全畅通。中国维护南沙群岛的主权和海洋权益并不影响外国船舶和飞机根据国际法所享有的通行自由。事实上,中国过去从未干预过外国船舶和飞机在此地区的通行自由,今后也不会这样做。中国愿同南海沿岸国家一道,共同维护南海地区国际航道安全。
南海问题是中国与有关国家间的问题。中国政府一贯主张通过双边友好协商解决与有关国家之间的分歧。任何外部势力的介入都是不可取的,只能使局势进一步复杂化。中国与有关国家完全有能力、有信心妥善处理彼此的争议。南海地区的和平与安宁可以长期保持。目前,南海地区根本不存在什么危机。渲染南海局势紧张,是与事实相违的。甚至是别有用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