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两岸文化交流合作,共同传承和弘扬中华文化。
——不断推进两岸在文化、艺术、宗教及民间信仰等各领域的交流合作。
——加强两岸在文化古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利用等方面的交流合作,共同做好文化典籍整理工作,建立维护文化资产的沟通合作平台,切实保护好中华文化瑰宝。
——共同促进中华文化创新,激发创造活力,不断增强中华文化的时代性。
——鼓励两岸各地各有关机构加强文化交流,轮流举办或相互参加各种主题的文化节、艺术节等大型文化交流活动。协助台湾文艺团体参加上海世博会展演。
——支持两岸文化艺术机构、团体、院校和艺术家开展艺术教学、联合创作、互访巡演及合作演出、商业演出等交流合作。
——鼓励两岸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文物保护机构和文化研究机构开展多种形式交流和合作研究、联合办展等活动。
——两岸使用的汉字属于同一系统。客观认识汉字在两岸使用的历史和现状,求同存异,逐步缩小差异,达成更多共识,使两岸民众在学习和使用方面更为便利。鼓励两岸民间合作编纂中华语文工具书。
——支持两岸学者就术语和专有名词规范化、辞典编纂进行合作,推动异读词审音、电脑字库和词库、地名审音定字及繁、简字体转换软件等方面的合作。
——发挥双方的优势,共同推动中华文化同世界各民族文化的对话与交流,促进中华文化在全球传播。
——支持制订有利于两岸文化交流的政策,简化相关行政手续,为交流合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发挥双方的优势,共同推动中华文化同世界各民族文化的对话与交流,促进中华文化在全球传播。
二、深化两岸文化产业合作,增强两岸文化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积极整合两岸文化产业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和布局结构,培育文化市场,共同打造文化产业链,形成产业群。
——深入发掘中华传统文化资源,共同打造具有民族特色、风格、气派和原创性的知名品牌。
——共同加强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新兴文化产业,建设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促进两岸文化产业发展。
——共同推动制定两岸文化产业标准,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建立沟通合作平台,优化两岸文化产业发展条件。
——加强文化创意产业合作。合办两岸文化创意产业博览会。推动成立促进两岸文化创意产业交流合作的权责单位。
——扩大及深化两岸广播电影电视领域的交流合作。在两岸影视剧合拍、影视剧及电视节目之市场准入、影视演职人员交流等方面,积极探讨扩大交流合作。
——建立两岸出版交流机制,积极扩大出版物贸易与版权贸易,加强出版合作,并共同开拓海外华文出版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