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人民往來最高指導原則:
法源: 憲法第一次增修
民國80年(1991年)4月30日,當時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十項之規定,公告自同年5月1日起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同年5月1日,李登輝公告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但因國家尚未統一,原有憲法條文仍有窒礙難行之處。為因應國家統一前的憲政運作,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於民國80年4月議決通過,同年5月1日由總統公布的第一次憲法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
(一)明定第二屆中央民意代表產生的法源、名額、選舉方式、選出時間及任期。
(二)賦予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職權。
(三)明定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得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之,中共不被我方視為叛亂團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第三條 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
法源: 憲法第一次增修
民國80年(1991年)4月30日,當時中華民國總統李登輝依據《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十項之規定,公告自同年5月1日起終止動員戡亂時期;同年5月1日,李登輝公告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但因國家尚未統一,原有憲法條文仍有窒礙難行之處。為因應國家統一前的憲政運作,制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屆國民大會第二次臨時會於民國80年4月議決通過,同年5月1日由總統公布的第一次憲法增修條文,主要內容為:
(一)明定第二屆中央民意代表產生的法源、名額、選舉方式、選出時間及任期。
(二)賦予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的職權。
(三)明定兩岸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得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之,中共不被我方視為叛亂團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國家統一前,為確保臺灣地區安全與民眾福祉,規範臺 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之往來,並處理衍生之法律事件,特制定本條例。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第三條 本條例關於大陸地區人民之規定,於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者,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