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合肥3月11日电: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原局长王海风受贿案11日下午在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王海风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王海风,男,1954年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原任安徽省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曾任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政府区长。2009年1月13日,王海风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4日被逮捕。
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海风于1997年1月至2008年11月期间,利用其担任马鞍山市花山区区长、国土资源局局长等职务便利,在工程发包、土地买卖、征迁、办证、矿山开采等过程中,接受他人请托,为请托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1425.1141万元(含11.48万元购物卡)、36.4万美元、4万港币、10万新台币,以及金条四根、劳力士牌手表两块、诺基亚牌手机两部、“LV”牌皮包一个等物。
案发后,侦查办案机关已追缴赃款1533.1万元、1.1万美元,扣押被告人王海风投资在内蒙古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700万元(原值尚未变现)、购物卡等财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海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遂判处被告人王海风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