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第十二中学骨干教师评选标准
一、参评资格
1.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
2.具有相应系列的中级及以上教师职务,且被聘任;
3.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思想政治方面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人民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教育方针政策。
2.自觉遵守《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于律己,品德言行堪称师表。不从事有偿家教或未经允许在社会培训机构兼职。
3.坚持实施素质教育,教书育人,关爱学生,促进全体学生身心全面协调发展。在所带班级不以考试分数排名。
4.热爱本职工作,勤奋努力,勇挑重担,开拓进取,具有强烈的敬业精神和无私的奉献精神。
5.坚持原则,作风正派,热爱集体,团结同志,在教师中享有很高的威望。
6.近5年来,学年度考核合格且至少有一次校级优秀等次或受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表彰(如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班主任、模范班主任、优秀团干、优秀辅导员、优秀青年教师、优秀教工等)。
三、教育教学方面
(一)教育教学实绩
有较显著的教育教学效果和实绩,近5年内至少具备下列两条:
1.在初中毕业学业考试或教学质量检测中,所任班级学科平均成绩(等级)、合格率,名列市同层次学校前三分之一或本校同年级第1、2名。
2.所培养的学生在参加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科技评奖以及汇演、汇展、体育比赛等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一等奖1人或二等奖2人或三等奖3人。
3.因教育教学工作突出,获区教育行政部门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区级以上教学能手称号或市级教坛新星称号。
4.在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的教学大奖赛或优质课评比中获奖:市级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或校级一等奖1次。
5.本人获得区教育行政部门以上“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优秀少先队辅导员”或所带班级获得“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中队”称号。
学校中层以上领导,任职前能达到上述要求;任职以来,仍兼本学科教学工作,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要求,并取得一定成绩。
(二)教育教学能力
有较明显的教育教学特色,在全校教学方面有一定的影响。
1.对所教学科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并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专业知识,能提供1篇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意义的教育叙事。
2.能正确领会所教学科课程标准精神,准确把握教材,在教育教学中勇于创新,熟悉教育对象,精心备课,教学设计水平较高。须提交上一学年由学校验证的原始备课笔记,同时提交2课时最能反映本人水平和特色的教学设计。
3.能优化课堂教学结构,选用恰当的教学手段,有效地调动全体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五年内校级以上公开课不少于3次(仅限于本次评审,须提供开课通知、教学设计及评价意见)。
四、教研科研方面
有一定的教科研能力,近5年内具备下列一条:
(一)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发表教育教学论文1篇。
(二)参加市级论文交流(评比),获二等奖1次。
(三)应邀在市教育教学研究活动中作专题报告1次
(四)受聘参加市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组织的教材、教学参考书或校本课程的编写1次。
(五)从事艺术和体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其本人在教育、体育、文化部门主办的汇演、会展或比赛中,获市二等奖或区一等奖1次。
(六)主持校级课题研究或参与市级以上课题研究。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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