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新政治经济学
盛洪
为了本书的出版,我对原来的译文又进行了校对,并且增加了奥尔森和布坎南等人的文章。没想竟花了我大半年的时间。不过这么大的投入毕竟是值得的。不仅许多原来的译文得到了全面的修订(比如科斯的
“社会成本问题”),而且我发现,这些被选入的论文竟篇篇是珍品,本来就值得花时间细细品味。我由此慨叹,为什么寻找愿意出它的出版社,竟耗费了我七八个春秋。
前一篇序言“科斯教授和新制度经济学”是我于1993年写就的。现在看来,它仍不失为一篇对本书论文的全面评论。不过此番校订译文,又对原来已经评论过的文章有了一些新的体悟,况且还有一些新增加的论文值得品评。比如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其核心内容显然是后来被称为“科斯定理”以及由此推出的“第二科斯定理”。但仅作此理解,这篇文章似嫌过长,且叙述零乱而重复。实际上,“科斯定理”只是这篇文章为了讨论它的主题,即所谓外部侵害问题,而发展出来的分析方法。有趣的是,依据该文一开始就提到的“问题的交互性质”,结论并不完全有利于严格的私有产权制度。这与后来许多人的印象很不相同。在科斯看来,外部侵害不仅起因于侵害者的行为,也起因于被侵害者的存在;受到侵害是损失,而让侵害者停止侵害行为也会造成损失。由于人们,尤其是在城市中,多是相邻而居,他们的行为总会互相影响。特别是工业化以后,工厂、铁路、飞机的出现,更加剧了影响的程度。如果一个个人或企业事事都要承担外部侵害的责任,势必加大经济活动的成本,以致会使一些正常的企业经营或公益事业因成本过高而无法生存。这样,从总体看,也许工业革命就不会发生。
通过对一些相关判例的研究,科斯发现,正是一些法官而不经济学家首先认识到了这一点。因而通过判例,他们创造出了“合法的妨害”的概念,即有些行为,即使对别人造成了侵害,只要该行为的当事人采用了适宜的技术降低了侵害,受到侵害的人也只能承认这些行为的合法性,即他们只能忍受。这是法律根据对整个社会的成本与收益的考虑,作出的对古典私有产权制度的调整。在科斯看来,这恰是他的理论的一种实践。由于交易费用为正,如果将权利界定给受侵害的一方,不管是追求私利的企业,还是具有公益性质的机构,都可能无法通过交易免除自己的责任,从而使它们自身无法承受,也阻碍了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科斯至少暗示,承认“合法的妨害”,适当地削弱私有产权,也许是一种更好的权利界定。关于这个问题,我所接触的有关这篇文章的讨论,似乎很少涉及。其实它仍是一个饶有兴味的话题。让企业和公用事业以“合法的妨害”为由免除侵害责任是否一种更好的选择,是令人怀疑的。相对于实力较弱的、分散的居民,它们显然具有谈判的优势。这使人猜测,拥有“合法的妨害”权利的当事人,会使用低于适宜水平的技术,从而使侵害的程度高于均衡水平。
“社会成本问题”中涉及的、但没有展开的一些问题,在科斯的追随者那里得到了发挥。如科斯关于“拥有一大块土地的企业”是解决外部侵害问题的一种方案的想法,在德姆塞兹的“产权的行使与交换”一文中,就变成了有关“扩张的企业”和“联合销售”的讨论。科斯已经认识到,企业不仅可以替代市场,在存在外部侵害的场合,它还可以解决市场谈判解决不了的问题。德姆塞兹则举了一个免费停车场的例子,来阐述具体的作法。由于对停车位收费需要多付出相应的交易费用,同时也会减少建筑停车场的投资,在土地价格较低的情况下,就有可能比免费停车更无效率。解决的办法,就是免费停车,同时将停车场的费用打入附近商业中心的商品价格中。前提是,停车场和周边的商店应该并入一个企业。这显然是一个可以继续探讨的论题。
实际上,在德姆塞兹和阿尔奇安的一些文章中,也有可以细品的余味。而这些余味,又有可能成为产生巨大影响的研究主题。例如,阿尔奇安在“产权经济学”一文中已经意识到,产权不仅是由国家暴力强制性地界定和保护的,在很大程度上,它也是由社会风俗习惯或文化传统塑造的。在哈维·列宾斯坦的“看不见的手之下的囚徒困境
—— 企业内部生产率分析”一文中,这一主题得到了更为细致和严谨的讨论。作者发现,在福特公司的美国企业和德国企业之间,技术水平和有形制度应是一样的,但后者的生产率竟比前者高出50%。这只能用美国与德国不同的企业文化来解释。事实上,由于有形的监督和考核是需要成本的,企业给工人的报酬与他们的努力之间并不能严格地对应。在列宾斯坦看来,在由于监督成本的存在而出现的无法准确评价努力程度的空间中,人们处于囚徒困境之中。一个工人如果尽了最大努力,而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给了他最低限度的工资,他将遭受很大损失。反过来企业也是如此。最后的结果,就是双方作出互不合作的选择。但这样一来,企业也许就无法生存下去。列宾斯坦指出,许多企业之所以还存在,是因为在企业中有一种“常规”存在。它作为一种传统,一种习惯,支配着工人的行为,使得努力保持在“中游”水平。企业也按“中游标准”付给工人报酬。而不同的企业,由于有不同的文化背景,常规所决定的努力水平也不同。尤其在不同国家,这种差距就会特别大。这一解释显然非常精彩。然而它还有更为重要的含义,即告诉我们,一个有形的制度安排,如果没有相应的无形制度与之“匹配”,也许就不能有效发挥作用。这样一个思路在后来成为了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取向。诺斯在他的《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一书中已经指出,意识形态是一种重要的制度安排;在《制度,制度变迁和经济绩效》一书中,他则区分了正式约束(有形制度)和非正式约束(无形制度);再后来,他对文化的作用产生了浓厚的兴趣。
把制度看作结构,不仅有助于理解社会体系,而且可以对制度变迁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其功效,可以在诺斯和托马斯的“庄园制度的兴起和衰落:一个理论模型”一文中看到。在这篇论文中,两位作者将制度结构分为基础性制度安排和次级制度安排。前者主要指法律制度,而后者则是指合约方式。这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的变迁有着不同的性质。前者更具稳定性,变迁的成本相对较高;而后者更具灵活性,变迁的成本相对较低。历史中的制度变迁,就是在这两种制度安排的变迁的互动中实现的。根据这一理论,西欧庄园制的瓦解,开始于在当时即定的庄园习俗(基础性制度安排)下,将劳役税转变为货币税(合约方式的变革);当原庄园主与原农奴之间的合约关系普遍发生变化后,原来的庄园习俗也就让位于国王的法律。庄园制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自耕农制度和地主—佃农关系。同样的方法,也可以应用于按其它标准划分的制度结构,如由有形制度和无形制度构成的制度结构。一般可以将前者看作是他律的制度安排,而后者则是自律的制度安排。它们不仅以自身的特性形成与对方的互补,而且也有着不同的变迁特性,从而影响了制度变迁的具体进程。这也许对研究更为宏观的历史过程有所帮助。
如果将诺斯的理论与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的逻辑”放在一起,我们也可以发现这两种不同的理论体系也有一点共同之处,即它们都将人数作为重要的变量。在诺斯等人的论著中,人口增长始终是打破现有经济均衡,从而产生制度变迁需求的革命性因素;以致他们认为,“人口的增长以创造市场经济、使劳动力收益递减和改变价格水平的压力的方式剧烈地改变了这个世界。”而在奥尔森的理论中,正是人数的多寡决定了是否会产生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即利益集团在提供“集体产品”时的搭便车现象。在前者,人数似乎是一个积极的要素;而在后者,人数又像是一个消极的要素。无论如何,人数对制度有如此深刻的影响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反过来我们可以推测,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实体应该包含了解决“人多问题”的制度安排;它的制度变迁也应意味着针对人数因素的创新。
英年早逝的奥尔森教授在他生命的晚期,证明了“集体行动的逻辑”可以推广到何等程度。在1992年为森德勒《集体行动:理论与应用》一书所写的前言中,奥尔森教授将这一逻辑一般化为“经济学第二定律”,即“人人为自己,社会将更差”,以与“人人为自己,社会将更好”的“经济学第一定律”相提并论。以致我们在本书中给这篇文章加上了“经济学第二定律”的标题。在这里他仍然强调,“人多”是第二定律成立的主要条件。更严格地说,“人多”是指一个经济活动所影响的人数范围,它仍和“外部性”或“公共物品”的概念密切相关。人越多,就越难有人有激励提供具有外部性的公共物品。很自然,当探讨国家产生的原因时,就很难想象,在人口众多的社会中能产生社会契约式的政府。依据“集体行动的逻辑”,奥尔森在1993年撰写的天才论文“独裁、民主与发展”中,否定了国家的契约起源论,而将最初创建国家的功劳归于“匪帮”。这种让人惊讶不已的假说却很符合经济学的逻辑。如果一个社会需要和平秩序和公共物品,由于人口众多,达成一致的成本很高,就没有人或集团有动力向社会提供,因为他们会付出甚多而得之甚少。在这个无政府的社会,也许是盗匪遍地。由于财产总要被抢,人民也就没有生产的动力,社会就极为贫困。这时偶然地,一个流窜的匪帮在一个地方住扎下来。为了能够持续地抢,它将抢的份额确定为一个固定的比率,以使人民也有动力进行生产。它同时也发现,如果提供和平秩序,保证财产权利和契约的执行,以及提供其它公共物品,甚至将抢夺的份额(即税率)降低到一定程度,就能够提高生产力从而提高自己的收入,它的理性也会驱使它这样做。于是国家诞生了,这个“常驻的匪帮”给社会带来了比无政府状态时更高的生产力。
仔细想想,当奥尔森提出“集体行动的逻辑”时,他的理论很容易推出“朕即国家”的君主有提供公共物品的充分激励的结论来。在他看来,在这方面,民主制度并没有多少明显的优势。甚至在代议制的国家里,小规模的利益集团有可能游说,使议会通过有利于小集团而不利于整个社会的法案。然而君主制度的致命问题却在于,国王的寿命是有限的。他的时间视野会受到他的寿命的限制。一旦他贪图短期利益,就有可能采取侵犯臣民财产、破坏合法契约、增加税赋或滥铸货币的行动。而至少在西方社会中存在的王位继承的不确定的问题,更加强了国王的这一取向。因而奥尔森诙谐地指出“国王万岁”并非谄媚之语,而是希望国王有长远眼光,从而遵守契约、保证权利的真情透露。尽管民主制度如奥尔森所揭示的那样,有这样那样的缺陷,但它解决了和平交接政权和约束在位领导人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民主制度的政治本质要求的对个人权利的保护,恰与经济发展所要求的对产权和契约的尊重相一致。因为现代经济的发展与大量的长期投资相关,而长期投资是要受到长期的保护的。就这样,能够长久地保护产权和契约的执行,就使民主制度与君主制度的竞争中略胜一筹。奥尔森在文章结尾处说道,“对民主的道德呼吁几乎受到了普遍的赞扬,却很少有人理解它的经济优势。”民主制度更有利于经济发展,恰是这篇论文的最重要的结论。
读完这篇才华横溢的文章,我们还觉得余音绕梁。在主题之旁,还有一些饶有兴味的话题。一般对制度的讨论更侧重于制度的空间维度,即制度如何扩大了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而这篇文章把侧重放在了时间维度。显然,如何保证一个人类群体,无论是家庭(族),企业,还是民族、国家,生存得更为长久,也可能是相应的制度应该考虑的,因为长久有时也与效率联系在一起;而许多古代帝国的消亡告诉我们,一时在空间上得势的,未必是一个有效率的制度。关于内生的民主制度的起源问题,也似乎令人有进一步讨论的兴致。奥尔森,也和大多数其他著作家一样,认为只有英国是原创的民主国家,其它国家,不是受到它的有益影响(如英语世界),就是受到了它及其它英语国家的强制(如二战的战败国),走上了民主道路。在他看来,原创的民主制度产生的条件,就是独裁制度不能产生的条件,即几个利益集团势均力敌,且混杂在一起居住,不可能分别居住在几个互相分割的领地。任何一方既不可能打败所有对手,它们也不能建立若干个较小的独裁政体。而通常认为的人民不堪独裁暴政的压迫,奋起反抗的情形,不可能导致民主。而这种条件几乎是千年一遇。但这样一来,不就等于说,或者民主是被强加的,或者就没有民主?
至少从中国的历史来看,国家的“匪帮起源论”似乎也有很多破绽。中国最初的国家形成不晚于大禹时期,在历史学家中似乎已没有太多的争论。但这时辽阔的领土和原始的武器形成了的鲜明对照。以禹为首的“常驻匪帮”似乎很难用石头武器征服黄河流域这么大的疆土。已经有不少文献指出,中国最初的国家脱胎于神权。依赖于图腾的整合,才形成了部落联盟以至后来的国家。应该指出,无论在东方还是在西方,宗教和道德在国家得以形成和运转中都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犹太教和犹太人的国家似乎不可分,在中国则有“上古竞于道德”之说。道德和宗教信条不仅作为无形制度在制度结构中起“软”的作用,它们往往是有形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原则。它们甚至在王朝更替时发挥隐蔽的、但强有力的作用。据说三国时曹操屯垦戍边,是为因战乱逃走的农民代耕,待他们回来再归还他们。对产权尊重的观念已经超越了政府强力。在清代康熙皇帝“永不加赋”的承诺以后的几代君王的时间里,持续地存在着低税率。直到中英鸦片战争时期,中国的税率明显低于英国的税率。这些都对奥尔森关于“独裁政体对产权的保护超不出一代”,以及“民主政体的税率低于独裁政体”的判断提出了质疑。反过来,他所说的民主政体有优越性的地方,正是其他学者,如布坎南教授担心的地方。例如在民主政治过程中,税率不断增大的问题。而一个其财政占国民产出的比重越来越大的政府,必然有扩大政府领域、侵犯公民经济自由的倾向。在我看来,也许他们说的都没有错。关键在于,一种政府制度会有利有弊。学者的任务,是揭示它的利在哪弊在哪,并提出趋利避害的竞争性方案来。
布坎南教授的方案就是宪法改革。在他的成名作《同意的计算》一书中,与G·图洛克一起,布坎南教授指出,一致同意原则是帕累托最优的政治对应物。因为获得一致同意是有成本的,现实中的民主制度多采取多数规则。但这样一来不仅会带来损害少数人的外部性成本,当将投票程序不恰当地应用于扩张的领域,就有可能以民主的名义损害人的基本权利,如言论自由的权利。在与R·瓦格纳合著的《赤字中的民主》一书中,布坎南发现,即使是一致同意,也有可能导致最终损害大多数人的公共决策。例如可能所有人都赞成赤字财政和增发公债的政策,因为这看起来能够增加人们现期的福利。但是这种以损害后代人为代价的政策,最终会以通货膨胀的形式报复当代人。因此,解决的办法就是宪法改革,即财政的宪法程序和投票过程的适用范围的改革。所谓宪法,在哈耶克看来,就是一般原则(general
principles);而在布坎南这里则是规则的规则。从规则谈起,布坎南在“立宪经济学”一文中将经济学的选择问题分成两类。一类是在规则内(或约束内)的选择,一类是对规则(或约束)的选择。前者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领地,后者则是立宪经济学开辟的新的疆域。由于规则内的选择只涉及某一行动的效率问题,而对规则的选择则涉及与规则有关的所有行动的效率,因而后者比前者更为重要,“立宪经济学比正统经济学涉足‘更高的’研究层次”。然而在现实中,规则是如何发挥系统性的作用的,却并不那么直观;更有些时候,规则内选择可能会与规则间的选择发生冲突,前者可能由于其更为直观且在一次行动中显得更有效率,而使人们可能放弃更优越的规则,走向“庸俗经济学”的选择。这恰恰证明了立宪经济学的存在与发展的重要性。那些把制度作为变量,对规则进行研究的经济学流派,布坎南引以为盟军。新制度经济学,新经济史学,产权经济学,法与经济学,管制的政治经济学,与立宪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一起,共同构成了新政治经济学。如果宪法层次的规则的改进远远优先于规则内人们行为的改进,那么新政治经济学的兴起将会推动经济学界将稀缺的智力资源投入到更有效率的研究领域中去。
2001年9月18日于北京郎家园
《现代制度经济学》即将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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